资产报废需要做评估吗?
企业发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章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10〕183号)、《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1〕166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国资委令第12号:在涉及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的管理级次发生变化时,由原产权持有单位的所出资企业,报经国资委同意,原产权持有单位可以将其获得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该经济行为的作价依据。
企业应当将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会计核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