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不缴纳增值税吗?
案例:A公司以自有房屋为B公司做抵押贷款,并开具了专票。后期由于B公司未能及时还清贷款,A公司直接自行处置过户。针对A公司按照贷款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增值税的私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贷款,是指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债、集资,以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给别人,并且收取贷款利息的服务。不论是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还是以自有资金放贷的财务公司,都可以按照收取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但是,自有资金放贷的财务公司,以贷款服务向客户自行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私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类专用发票,是指供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使用时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类普通发票(定额、机打、手撕),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时收取款项开具的普通发票。
所以,贷款服务,不论是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均可就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接受贷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贷款利息时,可据实扣除贷款利息发票,不得抵税。但是,以自有资金且未经批准擅自放贷的财务公司,就收取的贷款利息向贷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私自开票,违法虚开发票的行为,对其未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其违法行为应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