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贷款是合法的吗?
关于金沙金融能贷款吗?很多人都比较关注这个。今天小编跟大家说说。通过百度百科可以发现,金沙金融集团是一家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从事财富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企业。金沙金融集团旗下拥有:北京金沙财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中投金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领域的子公司。公司主要从事不良资产和烂尾楼的重组、收购、开发和经营。其业务范围涵盖房地产、金融、汽车、农业、教育等。而作为金沙金融集团旗下服务中高端客户的金融工具,金沙消费金融公司则主要提供集金融咨询、投资和理财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金沙金融已然成长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未来成长性佳的企业。至今,金沙金融集团总部已迁至北京。并且,金沙金融在云南、北京、上海、辽宁、重庆、山东、陕西、湖南、湖北等地成立了22家中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构建了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在债务人的协商下,为将某工程项目的所有债权转让给金沙金融所形成的资产包。金沙金融又将该项目对应的债权转让给某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向债权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金沙金融向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费用。
此种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需仔细甄别,谨防上当。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转让理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次债务人为了能够尽快摆脱债务人的困境,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通过委托中间人进行协商,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
其中,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否则,次债务人无端为债务人大额融资没有任何获益,显然是有违常理的。同时,《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以代理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的人,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委托,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因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形成的债务,即使由第三方实际承担,该第三方受有财产损害的风险。该债务转让对债权人不再产生法律效力,对减轻债务人的债务压力而言,不过是另种形式而已。
为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法〔2019〕254号)第4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违约金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以帮助债务人减轻债务利息负担,但未经债务人同意的,该债权转让合同不能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