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贷款质如何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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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贷款质押物,根据取得的不同方式(如接受投资),分别如下 1.如果投资者投入的贷款质押物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了折旧,且该固定资产未涉及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的情况下,企业收到该项资产时,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并按其评估价值入账。

2.如果投资者投入的贷款质押物已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则应按其评估价值入帐并在有关账簿中登记。 二、提取贷款利息 三、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四、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法计算应收利息,同时结转应收利息收入 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所税金 企业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核对“待摊费用”和“短期借款”科目,查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及计提了利息;期末,应对“代保管基金账户”和“暂收款项”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清查,将多收的本金或利息及时转入相关的损益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通常不低于贷款数额的10%,客户以现金或存款形式交付。那么,银行收取的这笔保证金应该计入什么科目呢? 根据新准则,上述业务银行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为:

借:贷款资产类别 贷:放款—一般放款

2.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按成本与市价熟低计量的资产,所以应当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为:

借:贷款(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应付款 如果企业购进的贷款质押物已作为存货核算,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根据其净值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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