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杜鹃有股份吗?
2019年1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黄秀虹、杜俊伟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黄秀虹与被执行人杜俊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要求处理被执行人持有的鹏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鹏博集团”)5.38%的股权,以清偿债务。
该案查明, 2016年6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南法院”)作出(2016)粤0305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俊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秀虹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4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8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深圳南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3执10897号。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杜俊伟持有被申请人鹏博集团650万股的股权,现被申请人鹏博集团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据,且应予以保护。对申请执行人请求处置被申请人持有的鹏博集团董事长5.38%的股权,以偿还欠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股东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应当提供证明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怠于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的证据。本案中,作为股东的被执行人和第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享有抵销权,故申请执行人的该项诉求,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