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份可以冻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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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权能否被司法冻结/扣划/拍卖? 股权是一种财产权,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包括资产收益(参与分红利)、知情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以及表决权等权利。而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请求的权利的一种强制措施,它直接产生禁止当事人处分权的法律效果;扣划则是依照法律规定将被告的存款、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财产支付给债权人的制度。股权与上述两种措施保护的客体都不相同,故股东股权不可以被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但非经法定程序,也不能随意剥夺股东的股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股东身份,撤销股东资格。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擅自处理法人财产,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如果股东会的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后,股东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权返还。

二、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审查股权归属? 根据《公司法》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的规定,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工商登记确定股权的归属。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认以及股权的实际归属情况来认定股权的归属。 案例1:在刘宁与王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2019)苏13民终5868号],宿迁中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刘宁系苏州天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持有该公司70%的股权。2014年7月18日,刘宁将其持有的天工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王磊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二审期间,王磊认可已收到刘宁支付的转让款8万元,但主张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即股权转让并未发生。刘宁则主张已将天工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交付王磊,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王磊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王磊主张刘宁未支付转让款的问题,法院认为,王磊认可收到刘宁支付的部分转让款,且在诉讼过程中亦未对刘宁是否差欠其股金或股权转让款进行说明或举证证明,对王磊提出的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在深圳市金广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云辉、第三人广东广晟投资发展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深圳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云辉能否取得涉案股权的所有权,具体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本案中是否有必要确认涉案《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二是如《股权质押合同》有效,则应否继续履行。 关于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依据《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质物交付的时间为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完成之日,现案涉股权已经办理了质押登记,质物已经特定化且已完成交付;其次,因质权属于担保物权,故其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处分,否则会导致部分当事人通过恶意串谋的形式损害另一当事人的利益;李云辉受让的股权系出自同一债务人,且债务人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李云辉取得涉案股权不存在恶意,亦不存在因重大误解致使合同成立前提丧失或发生变更等情形;最后,广晟投资公司认可李云辉享有该案涉股权,并同意该股权变更至李云辉名下。原审法院认定《股权质押合同》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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