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收购破产公司吗?
前些天,我买了150万股的某中概股D的股票,花了大约236万美元。这些股份的原始成本大约是400万元人民币。 这些股份来源于一个投资基金F的管理人发给投资人(我)的结算单——该基金持有D的公司债券和ADS,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出来的应得分红/赎回的资金。
A是F的管理人,B是我通过基金投资D的相关款项。 我原本以为,我购买的这批资产是完好的、可正常变现的资产。 但是,我收到的基金结算单显示,这些资金对应的资产是“特定资产组合”。 也就是说,这笔资产不是“完整的”、可单独进行交易处理的资产。 进一步查阅基金合同条款,我发现,当基金资产超过一定数额之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超出部分进行主动管理,其形式之一就是寻找合适的主体(包括其他基金)对这些超额本金及收益进行打包处置。
这些资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财产”,而是被作为“不良资产”进行了重组。 根据法律,重整是指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中止执行程序,允许债务人继续经营,并制定出清偿债务的具体方案。 而重组则是对存在财务困境的企业进行业务或资产的整合与重组,以摆脱困境,重获生机。 根据法律,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予以解散并进入重整或者清算程序:
(一)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有意思的是,虽然我国破产立法上区分了重整与清算,但是在实践中两者往往难以截然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