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资格如何审查?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首发办法”)第十三条均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提出了要求。据此,在审阅申报材料时,我们会关注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或违约的情况;如存在,则进一步核查是否影响公司的有效控制及运转,相关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披露。 在审阅申报材料时,我们同时留意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是否有新引进的股东,对于新增股东的财务状况我们也应同样予以关注。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首发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且经核准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其必须首先具备独立法人的身份。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完整的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注,其中,前3 张表是财务报告的主体部分。通过审阅这些表格和相关附注,我们可以了解发行人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状况,及发行人目前的财务状况;通过核对各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可以发现潜在的财务报告差错与会计处理错误。
我们还会查阅重大事项提示中关于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以了解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主要科目余额及其构成原因等。 如果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或者严重疑问,我们会进一步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支持性文件和进一步披露相关信息,直至找到合理的解释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