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投资怎么提减值?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计入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发生其他综合收益损失,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直接确认为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因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处置损益,与初始投资成本差异部分先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冲尽再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的股票价格上涨(或贬值)而增加的(或减少的)资本公积转增(或减少)实收资本(股本),冲减(或增加)投资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并且数额大于投资企业最初股权投资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乘以最初股权投资原价的差额,则投资企业应当按持股比例的多少确认对被投资单位长期投资的损失;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但数额小于上述数额时,则不确认投资损失。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原因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等,首先应冲减“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项目,资本公积冲销完毕后再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较复杂,需要结合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投资方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迹象,合理预计被投资单位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技术水平及财务状况等可能发生变化,计算预计被投资单位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并以此认定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之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该投资的减值测试。如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降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在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可能实现净利润、发生净亏损、分配现金股利或发生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等,投资方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照持股比例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降低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不属于减值准备的转回,该种情况可以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要求,将该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