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不回如何处理?
明确一点,投资是不可能100%收回的。 既然不能全部收回,那么就需要分析还有多少可以收回,那就是计算盈亏的问题了。 这里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投资的标的物还在,只是资金被占用着。这种情况比较好处理,只要找到占用你资金的机构或个人,想办法让他把钱还给你就行了(当然可能还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
第二、投资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了。比如你投资了一个项目,这个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失败了,导致你的资金损失了。这时候你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补偿损失了。同样需要找到相应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很多时候我们投资失误并不是因为我们对投资项目不了解(比如你买股票明明知道某家公司经营不好却还去购买,那是因为你在赌它会翻身,这种投机行为也算投资失误),而是因为一些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我们的投资无法收回。像这样的投资风险我们是需要承担一部分的,同时也不能全由我们自己背锅。
例如,你投入了10万元,其中3万是用于购买A公司的股票,而另外7万是你借来的。后来由于公司亏损,你的股票贬值到5万,这个时候你还需向你的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加利息一共8万。虽然你本身只赚了2万,但是你需要偿还别人10万,这样一算你反而亏了2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学会向他人追偿。也就是说你可以找A公司索赔,因为你买入它家的股票原本就是为了获取收益,现在虽然股价下跌,但是你仍有机会通过长期持有来挽回损失,或者继续等待上涨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破产、关闭、被兼并、企业转变形式等缘由终止时,企业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所进行的申报、结案、通知、公告、清算、注销等一系列程序的总称。投资者投资于一个企业,有可能会遇上所投资企业因某种缘由不能连续经营,需要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解散的情形。作为企业投资者如何在企业清算时处理自己的投资收益问题呢?
目前,按有关规定,投资者从企业清算所得中分回的收益可区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 被投资企业如果在被清算时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全数等于有关系数乘以企业累计已分配利润数额的,其投资方所分回的清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
有关系数是指从1994年至企业清算止,投资方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优惠年限的总数除以同期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出来的一个百分比。如甲企业是一家1997年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它投资创办了乙企业,持有乙企业400万元股份(占其注册资本的40%),乙企业2002年末按《条例》规定清算,其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全数正好等于甲企业应享有的有关系数(即4/33= 12.1%)乘以企业累计已分配利润数额,假设这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实际分回了100万元清算所得,这时甲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将此100万元直接计入本企业资本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