乏燃料处置基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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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文件,一般由核电厂所在地的政府、企业或社会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设立专项用途的基金(公司)。 基金规模按照1亿元起,主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以缓解资金压力,同时也可通过增资、转让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具体基金如何运作需要制定相关基金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确定其组织形式和功能定位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 目前国内在运行的有中核集团主导设立的“中国核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广核集团设立了“深圳中广核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主要承担辐射安全与污染防范等相关工作。

另外,还有两家专门从事废料处置的公司正在筹建阶段——“上海福山废料处置有限公司”和“浙江三门废料处置有限公司”,由中核集团和上海福山区政府共同出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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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财政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以及多次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协商,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于2010年8月确定乏燃料处置基金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征收范围为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5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

乏燃料处置基金按年征收,由核电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申报缴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驻核电厂所在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对未及时缴纳乏燃料处置基金的,专员办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2‰的滞纳金。缴纳和征收乏燃料处置基金,可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乏燃料处置基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根据核电发展规划,初步匡算“十二五”时期全国乏燃料处置基金收入规模为41.3亿元,年平均筹集8亿余元。2010年及以前投入商业运行的核电机组应缴乏燃料处置基金金额为8.4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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