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会对基金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对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主要集中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各监管机构颁布的配套规定之中; 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要求,第三十三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即基金管理人)和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和处罚措施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条则详细规范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息披露内容。 监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还会发布一些指引性文件。如2012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对于行业合规运营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
2014年3月份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原有披露准则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应该说,以上法规和制度都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违规的处罚措施,为基金行业的合规运行提供了制度基础。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从规范的效力上看,主要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性规则5个层次。
1.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基金信息披露的最高层次。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法律的执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法律的执行具有指导和解释的作用,并可对有关法律未作规定而又是实施该法律所必须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制定的,是对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办法。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而发布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具体化,对于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具有实际的约束力。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机构,陆续制订了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若干规范(或称为通知或批复),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指导基金信息披露业务的实际运作起了重要作用。
5.自律性规则:自律性规则是有关协会或交易所会员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具体的业务运作层面制定的更为具体的规定,是基金市场各参与方开展基金业务和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必须遵守的规则,它一般以自律性规则或业务规则的名称发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会员单位必须遵守。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性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有关基金的规范业务运作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