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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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从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按购房款总额的2%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另外,办法还指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入库标准和操作规程。 一般情况下,各地建设部门会要求开发商代为收取维修资金并委托银行进行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商品住宅预售过程中,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并将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告知业主交纳维修资金的具体事项。 如果因开发商未按规定将有关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告知买受人,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以及承担相应行政处罚等。

由于各地对于公共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政策差异,建议购房者提前向物业或房管局咨询了解,以免给日后生活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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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各地政府均有不同规定,具体可向当地房管部门或建行咨询。

目前,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是: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每个业主应当分担的维修基金数额,以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计算出的金额乘以规定的比例数。计算出来的维修基金数不足2000元的,应当按2000元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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