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没有公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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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这个提法不是很准确。实际上,目前国内公募基金采用的公司型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企业”,而符合国外定义的“商业公司”形式的公募基金目前尚未出现。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介于公司和信托之间的新型商事组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法律责任(出资义务),对合伙企业经营好坏不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公募基金市场存在的四种产品都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这一中间环节实现公司型的组织安排—— 首先,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具体基金募集文件的规定,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投资经理(GP)和特定对象(LP)作为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实际承担责任,但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予以追加。这种形式很好地解决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经理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也使得各主体能够充分地利用彼此的优势。

以私募基金为例,国内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契约型和合伙型企业两种组织形式。其中,合伙型企业又包括以下三类: 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 3. 创业投资基金(VC) 与契约型基金相比,合伙型企业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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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几种形式。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以其中某种形式为主;在美国,基金主要以公司型、 契约型为主,最近,有限合伙型开始不断增加,在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业务中得到普遍运用。日本、英国也主要采用公司型。由于不同组织形式在法律关系、业务 规模、内部治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各国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根据国内资本市场的特征及相关法律制度发展情况选择以何种形式为主。

在目前阶段,我国仍以契约型为主,公司型等组织形式也有待发展。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公司型基金,有利于将公司法人制度优势与股权投资业务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推动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2012年,《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新增了关于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的规定,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持有人数要求和股份转让要求,有利于促进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为创业投资提供便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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