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做什么的?
1、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实行独立运作; 2、主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业务; 3、接受投资者委托,代为管理资金; 4、进行与基金有关的投资研究,制定投资策略、基金组合和投资方案并具体实施;
5、办理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交易事项,包括对基金的认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让等;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委托开展行业监管和数据采集等工作。
1、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实行独立运作; 2、主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业务; 3、接受投资者委托,代为管理资金; 4、进行与基金有关的投资研究,制定投资策略、基金组合和投资方案并具体实施;
5、办理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交易事项,包括对基金的认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让等;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委托开展行业监管和数据采集等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FundManagementCompany),是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是根据一定程序设立,主要从事证券投资的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它是受托者,受投资者的委托,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证券等金融市场,以达到收益和风险的均衡,并向投资者收取一定的报酬的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只能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其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低于25%,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机构确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客户服务制度,建立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机制,并设立督察长,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并将证券投资品种和规模严格限制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从事与其所在基金管理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业务活动。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是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托而设定的,其主要权利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运用基金资产,获取管理费用。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来自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义务是: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承担信托责任,遵守基金契约,最大限度地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受托范围内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基金持有人承担诚信义务;不能从基金中列支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挪用基金持有人的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