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企业联合上市?
首先,这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早在1993年《公司法》修订中就有关于“公司债券”的内容中规定: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超过原各合并公司注册资本之和,依法享有原各合并公司债权、承担其债务;
另外,在2010年的《证券法》修订中也出现了关于“借壳”的内容——上市公司向其他企业的投资人购买其拥有的股权或资产,交易金额较大的,应当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披露并申报。 当然,这里规定的都是境内上市公司与境内其他企业之间的交易。
但问题是现在讨论的这个案例涉及的是境外企业和境外上市公司,因此需要考虑跨境监管的问题。 在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中,资本的流动性和灵活性都很强,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选择空间都很大——对于投资者而言,他可以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市场之间灵活切换;对于融资者来说,可以选择的发行地点和路径也很多,不一定非要在本国融资。除了本身符合上市条件外,是否选择在哪个市场上市其实是由很多其他的因素决定的。例如法律因素(包括境内外监管的要求)、财务因素(包括税收待遇等)、公关因素等等。比如之前腾讯在港交所和深交所之间进退蹉跎,最终选择赴港挂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内地无法获得足够规模的融资本质上还是因为监管的原因。
不过,虽然存在上述制约因素,但是鉴于目前中国境外上市公司群体的数量仍然较小且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因此整体来看对中国整个资本市场的影响有限。而且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这种影响更是可以被接受的。试想一下如果阿里、百度等在美上市的中概股能够回来上市该会是怎样一个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