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企业是国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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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地方国有企业(FGC)是地方企业(GT)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地方政府进行监管,承担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责任,而不是像中央直属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如央企)一样,直接受国资委监管。 虽然叫“地方国有企业”,但这个概念的外延其实很大——除了大家印象中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外,还应该包括原来隶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但已经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产权,以及地方政府授权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全部资产和权益。

这些企业中绝大部分属于非上市公司,只有少部分是上市公司。由于很多企业都是通过改制而来的,因此在实物资本上,大部分都已经实现了多元化持股,甚至完全无人持股的情况也有存在,所以很难用同一种方式对待。

作为国资监管机构的国资委只负责监管中央企业(即原来的央企),对地方企业(包括地方国有企业及地方金融机构)并无监管权限。 也就是说,对地方企业来说,监管主体是多元的,有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负责的,有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的,还有各类交易场所、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的……

因为监管主体不一,很多时候各监管主体之间对于同一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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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主要区别在于出资人代表不同,中央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而地方企业则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以2017年财务决算来看,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地方国有企业都是1.0万户,户数规模相当,但营业收入方面中央企业30.6万亿,占到49.2%的比重,净资产17.3万亿,占到47.3%。从职工人数来看,中央企业占到52%,从规模上看,国有企业的绝大部分集中于中央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中央企业主要以军品科研制造、重要资源、国际和稀缺资源、公共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国家必须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等为主,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形成了一定互补性和差异性,避免了同质化经营。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经济属性和国家所有权是基本属性。

从管理上看,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的关系是“工作关系”,国资委承担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地方国资委在加强与国资委工作联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管理方式。《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同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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