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贸易型企业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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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的条件是必须从事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农业收入,才能免税;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则应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一、纳税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会计账目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查帐征收的所得税;

二、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收入和收益的当天(一般指季度末月15日前);

三、税率是27%或33%,小型微利企业为20%;

四、企业在盈利的情况下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亏损的情况下可以不用缴税,等到以后赚钱了再补交。但企业不可为了暂时减少开支而故意让企业亏损,如果被税务部门发现,就要追究企业的偷税责任,要补缴所欠税款并加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5]54号)对农产品的范围进行解释说明。

根据上述文件,以下项目不计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一、人工种植业 1.林木培育; 2.林业育苗; 3.林木移植; 4.林木砍伐等; 二、养殖业 三、渔业 你公司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因此不能免征相关税费。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享受优惠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农业生产;

二是符合规定条件;

三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

四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时缴纳税款。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否则,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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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部分鲜活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果汁(含果蔬汁)、蔬菜罐头、腌渍蔬菜、酱腌菜、蜜饯、番茄酱、水果罐头、果脯、坚果以及可食用油籽生产的植物油类产品纳入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生产场地(包括自有或长期租赁)、完善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3)已实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管理制度,纳税信用良好,无偷漏税等失信记录。

2013年8月1日以后,试点产品进一步扩大到除了原初级农产品以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明确了试点范围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应符合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定。因此,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对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规定适用增值税的相关政策,不再享受原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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