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核定企业间的税负?
一、如何核定,需要核定什么? 所谓的“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等相关资料,对你的公司进行主观评价和估算。主要内容包括:
1.你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收入;
2.你的公司的成本费用;
3.你应交纳的各种税款(包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如何收集资料并进行核算 首先,应当对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等进行查阅或复制,以核实其申报的纳税情况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其次,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可以进一步询问或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帐证不全、凭证失真或有其他违法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做相应处理。
2、注意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到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3、在核定工作中要注意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1、税务机关按规定实行税务登记事项告知承诺制,提供纳税信用级别披露信息;
2、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共享机制。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变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对关联企业之间如何核定税款加以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之间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和核定,应按照公平、规范、透明、可比的原则,本着尊重现实、注重操作性、避免重复征税和税款流失的原则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既存在成本费用转移、也存在销售收入转移的双向关联交易,应按照尊重现实、注重实际操作性的原则,优先选择从成本费用调整和收入调整最简单的关联方进行调整,保证征纳双方的税收遵从。
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和审议时,应在与企业协商的基础上参考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水平判定成本费用或者销售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减少日后重复调整,经协商后确定的成本费用或者收入数额应在两个年度内执行,且该两年度内不进行反向调整。
对于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核定税款的单向关联企业,例如既没有收入又有成本费用发生,或者同时有收入又有成本费用发生,但无法划分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关系等,税务机关对其收入和成本费用,可按照不低于其他同类或者类似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同时,明确规定该核定方法仅适用于特殊情形,即“按照正常交易原则和可比性原则难以找到合理的可比企业,也无法可靠核定其成本费用或者收入,且又确实需要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和核定”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