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去哪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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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认定主要采用数量型标准,即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地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可能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税务部门,了解当地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及流程。 以深圳市为例,若需申请小型微型企业,可参考以下步骤进行申报:

第一步:注册企业,取得经营资格 自2015年3月1日起,在全国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的企业登记业务推行“先照后证”改革。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交身份证及有关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领取载明“从事电子商务”等商务许可性质的营业执照——无需再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步:确定主营业务范围 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增加除“商务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范围,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行政许可。

第三步: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 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融资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ijin.org/index.html),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选择所属地区、行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信息。

第四步:上传申请材料 在平台首页点击“我要贷款”按钮,进入贷款业务办理界面,阅读贷款办理须知,并进行确认。然后根据提示上传相关电子文件。 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为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公司免提供此项;

4.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须有审计事务所盖章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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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务机关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纳税人应当在营业地点或者居住地进行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的服务业务。第二十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除依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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