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是合伙企业吗?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讲,合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合伙企业;其次,在运行管理层面,合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也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但两种制度在企业设立时都遵循“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设立一个公司作为自己营业的载体和形象,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与公司外方建立合作关系,并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模式就符合了合资企业的形式。 所谓合资企业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出资者,以一定形式的组织形式共同经营的企业。法人是具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制实体,其对外关系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某个股东的名义进行,所以法人作为一个企业实体与外方发生关系时,一般不需要外方的授权。如果发生债权债务争议,也是直接起诉法人或者裁定冻结划拨法人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而合伙企业则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是由2个(含)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营利性法人经济组织,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都是合法的企业形式,只是成立的条件及程序有区别而已。 在我国现有企业立法中,并没有关于合资企业的规定。在实务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大多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办理,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设立一般都依据《公司法》或其他有关设立特殊类型公司的法律规定办理。不能把合资企业认定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