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属于什么类型?
合伙企业属于市场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集合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七编中特别规定了关于合伙合同(第九百六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问题。
合伙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可以明确约定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与退伙等事项;也可以对某些事项作出相对固定的约定,如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一) 合伙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 合伙企业从事金融放贷活动; (三) 合伙企业以放高利贷为业; (四)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对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首先由合伙协议进行约定。在没有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31条的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资金、实物等财产,以及取得的债权,均作为共有财产,由合伙人共同享有经营权并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来说,其实际控制的投资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人格,但具有自然人的特征,其对外不产生法律责任,而只有在企业破产时,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实际上只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为企业提供担保,而合伙企业的整体才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其投资的合伙企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