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占地收入如何下账?
收到政府土地补偿款,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上缴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二)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收到政府的土地补偿款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3%,即19.88万元。 依据《关于发布的通知》(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商品的,商品销售收入达到交款或收货确认;采用售价核算商品的,当售出商品属于销售商品范围,其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就是开具发票的时间;
(四)其他行业,取得收入时,可先确认为各项收入的净额,待交付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时再结转成本,确定当期应计的收入金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纳税期间确认收入的法定依据: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收到政府土地补偿款应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是政府占用企业的土地,所以不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但是要作为非货币性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