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现在还能摊销吗?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借款费用》第三条规定, 任何借款,只要发生了有效信用额度,都可以确认融资费用并资本化; 只要能够区分有关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且单独列报,就需要进行分期核算。 所以,在实务中,大多数的企业对于长期借款都是根据其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每月计提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可分期偿还的短期借款,则每个月都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并计入每期损益(财务费用),直至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只有符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才可以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者无形资产成本。而资本化期间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则作为“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等科目进行归集,待所借入的资金达到预定用途形成相关资产后,再按确定的方法将其转移至相应资产的成本中。
2、从问题中的表述来看,应该是指企业购买的不动产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部分进项税应当计入不动产的价值,不应当单独确认为资产。所以,购买时: (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抵扣; (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得进行抵扣,需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去代开,然后将取得的发票交纳税款。 计提折旧时: 销售时: 注意:如果是个人消费租赁的房产,那么房产的增值税就是9%,而不是10%。
3、关于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一般情况下是按转让房地产的项目来计征的,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科目。只有在清算过程中才需要进行计算,多退少补。所以,该科目不存在期末余额的情况。 如果企业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并且涉及免征、减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则应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免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61号)、《关于外资企业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5]5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