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现在还能摊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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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借款费用》第三条规定, 任何借款,只要发生了有效信用额度,都可以确认融资费用并资本化; 只要能够区分有关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且单独列报,就需要进行分期核算。 所以,在实务中,大多数的企业对于长期借款都是根据其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每月计提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可分期偿还的短期借款,则每个月都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并计入每期损益(财务费用),直至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只有符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才可以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者无形资产成本。而资本化期间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则作为“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等科目进行归集,待所借入的资金达到预定用途形成相关资产后,再按确定的方法将其转移至相应资产的成本中。

2、从问题中的表述来看,应该是指企业购买的不动产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部分进项税应当计入不动产的价值,不应当单独确认为资产。所以,购买时: (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抵扣; (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得进行抵扣,需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去代开,然后将取得的发票交纳税款。 计提折旧时: 销售时: 注意:如果是个人消费租赁的房产,那么房产的增值税就是9%,而不是10%。

3、关于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一般情况下是按转让房地产的项目来计征的,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科目。只有在清算过程中才需要进行计算,多退少补。所以,该科目不存在期末余额的情况。 如果企业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并且涉及免征、减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则应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免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61号)、《关于外资企业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5]5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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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2021年1月1日起,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无形资产就不需要进行摊销了; 2、以前老准则下是采用“使用年限法”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即每个月把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成本)平均分配给每个服务期去计算每月的摊销额。

3、新的准则下改为“总量摊销法”,也就是在预计整个使用寿命期内将无形资产的全部成本总额进行分摊。因此对资产负债表的列报项目的影响就是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少,而“累计摊销科目增加。 4、如果是在原会计准则下已经进行了摊销的企业就无需再做调整,因为在新旧准则之间并没有重大差异;如果是按照新会计准则建立的新建企业的初始投入则要做一下处理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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