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转股是利空还是?
说一点个见。 首先,应该明确债券转成股票,本质上属于一种违约处置的方式。因为企业的融资渠道从债券变为股权融资之后,意味着企业财务负担的加重、资本结构的恶化。对于股东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损失。所以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应该是严重的利空消息。 但是,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债转股,其实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时的债转股。此时从债务人(被重组方)的角度看,由于财务费用降低,利息支出减少,其实是利好;而从债权人(重组后新增股东)的角度去考虑,由于预期收入减少,投资损失增加,则是利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按照破产程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的情况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及/或管理人协商以股票冲抵债务的权利,但并非强制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债务纠纷。也就是说,是否进行债转股以及如何实施债转股,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选择债转股的方式来处理债务纠纷,则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法律并没有强制债务人不还钱的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讨论的债转股是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义务的自由分配。这种自由分配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符合市场的规律。但是,如果市场参与者认为其有价值,并且愿意支付相应的成本获取该种权利,那么就应该另外谈。不过这时候的成本肯定不是法律规定的成本而是市场决定的成本。比如说,对于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市场上一般会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估值,并据此确定债权的价值。当然,这个价值可能不会是债权原本的价值,而是债权的清算价值。 总之,企业债转股作为一种违约处置措施,是对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损害,所以从理论上讲属于利空消息。但是在实践中,债转股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意义。并不能简单地给债转股一个“利空”或是“利好”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