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怎么计提折旧?
新准则已经不要求区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统一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所以,新建的商贸企业,相关设备在购买时直接进“在建工程”——购置固定资产,然后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其建设成本,待“在建工程”完成验收后转入“固定资产”。 已开业的商贸企业如果原有固定或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原计提的折旧或者摊销金额差异不大,可以直接计入“累计折旧(摊销)”。
如果原有固定或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之前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差异较大,则需要对原来提取的折旧或摊销金额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折旧:
1、判断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否发生变化;
2、如果是,则对其使用寿命进行重新估算并确定残值率;
3、计算各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从第5年开始每年年末计提折旧,第一年提足折旧后的剩余价值在持有期间内平均分配,每年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例如:某超市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预计利用寿命为7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第一年应提折旧额=(100-100*4%)/70=1.08(万元),第二年应提折旧额=((100-100*4%))/(70-1)=1.09(万元)……第六年应提折旧额=1.08(万元)第七年应提折旧额=1.09(万元) 由于超市的固定资产属于经营性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全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