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可以冻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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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不可以随时取出的,需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来处理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自行筹集资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后的各项待遇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在我国建立的企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是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形成的企业积累金。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账户及资金的处置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独立核算、自主安排使用企业年金计划资金。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经本人提出;(二)劳动关系终止;(三)退休人员死亡。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领取手续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离开工作单位后,其在企业年金的处置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如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者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企业年金应交由新单位继续管理,同时办理转移手续。

(二)劳动关系终止的,包括劳动合同到期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予续签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劳动关系虽然终止,但企业年金不能直接提取,必须将本人个人账户中的全部资金交回给单位,由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已将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险补贴发给劳动者的,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追回,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用人单位退还多发的企业年金及利息;若用人单位并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者请求返还已发放的企业年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2.《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的运作及账户的处置有更具体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年金基金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三)专业化管理的原则;

(四)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的全部财产投资于证券市场,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投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受托人可以采用委托资产管理的方式开展基金管理服务。 第五十七条 受托人以欺诈、贿赂、欺骗或胁迫手段取得基金份额的,应当及时退还,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基金合同或章程规定投资方向,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项目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报告义务后,有权拒绝投资,已投资的,应当予以退出并在适当期限内减少相应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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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因为我国的企业年金的账户在管理中属于委托管理的范畴。对于客户个人而言,有权利要求受托人根据客户的意愿执行账户的操作;但如果涉及到基金公司的投资运作、资金托管人的职责等等就由监管机构进行操作了。 一般来讲如果是员工自己出资的账户会比较好控制一些,公司没有干涉的权利。但是有的公司在为员工设立这种账户时可能通过公司层面来为职工做一部分的投资和资产配置选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有一定的支配权的(当然也是看合同怎么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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