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如何认定?
这个题目有点大,我尽量简短的说一下。 首先,公司以股票质押的方式,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借款融资,是合法的。但这里有一个股东大会决议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或质押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来讨论。一种情况是,如果本次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则应该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不属于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而是用于股东的个人支出(比如股东个人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则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否则,相当于董事会和股东会都未有效审批,该借款合同无效。
其次,说到认定,我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看是否有真实的交易发生,二是看交易的目的是否正当。 所谓“真的有这笔借款”,主要是看双方是否真的签订了借款协议,款项有没有真正发放到借款企业的账户。至于企业用这笔款进行了投资或者经营,并不是必要的条件。
关于目的的认定就比较复杂一些了。因为从表面来看,企业借款后可以自主支配,它完全可以将这笔钱用于自己投资或者经营,也可以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判断该企业借款的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非生产经营性的借款,我个人认为,如果不是用于股东个人挥霍,而确实用于企业经营,则可以认定该借款的目的为生产经营。反之,如果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那么就可以推定为借钱的目的是非生产经营性借贷,即所谓的“资不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