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会被平仓吗?
股票质押属于“以股抵债”的一种,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以其持有的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用于抵偿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行为(当然也可以事先约定债权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方式)。
从本质上说,它和以房地产作为抵/质押物贷款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特殊性导致其转让价格较为透明且流动性较好,因此被广泛使用而已; 另外从法律性质上说,这种交易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并不存在强制平仓一说——但是这里就牵涉到一个问题:如果该股股价大幅下跌至约定的警戒线附近,质权人会不会主动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目前国内的质押规定主要参考的是《上海市股票质押登记办法》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其中《上交所管理办法》对强制平仓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质押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的,属于交易所强制平仓范围: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重大突发事件;
(二)出现可能影响履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 (三)合同约定或交易所认为合适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所述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旱灾、火灾以及战争、动乱、暴乱、政变、民变、罢工、游行示威、社会动荡、政府管制、法律变更、行政命令等特殊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即属于约定或交易所认为适当时机: (一)标的证券的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上涨的幅度累计达到50%以上的; (二)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对于强制平仓的条件限定还是比较严的,需要满足“有证据证明可能无法按期交收”这一必要条件才能启动程序,而不是像某些媒体宣传的那样只要触发平仓线就必须强平,实际上这个条件相当宽泛…… 至于是否真的具备平仓条件、是不是一定要平仓那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