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整理板有哪些股票?
1、退市整理期的设置 我国现行《证券法》对终止上市制度中退市整理期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2013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退市整理期作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之一予以了规定:“自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届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摘牌,并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认定其股票不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转让的情形。” 虽然上述办法目前尚未正式发布实施,但根据2009年和2014年的两次退市制度改革方案来看,强制退市制度的完善是未来退市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7],而退市整理期的设立则是强制退市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强制退市的情况下,上市公司通常无法自行决定终止上市事宜,必须等待监管机构对其做出相应处罚之后才能进入退市程序。但由于强制退市的调查过程一般比较漫长复杂,而且需要先由监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再启动行政处罚等司法程序,因此从立案调查到最终完成强制退市的过程可能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持市场平稳运行十分不利;同时,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价往往会出现大幅波动,此时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较高。通过设立退市整理期,一方面可以使公司有机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化解退市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损失,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秩序,从而实现退市制度的立法宗旨[8-10] 鉴于此,笔者认为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退市制度改革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具体而言可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将退市整理期设为强制性的停牌过渡期;二是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统一为30个交易日;三是设定一定数量的退市整理股票的涨跌幅限制;四是明确退市整理期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五是规定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当性条件;六是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退市整理板的设置 目前A股仅有两个退市板块——老三板和新三板,二者虽都在沪深两所挂牌,但却属于完全不同的交易场所。老三板是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系统,主要面向原STAQ、NET系统的合格投资者;新三板则是在2006年新推出的面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东的场外交易市场,主要定位于为企业提供资本增值和流转服务的专业化平台。 对于那些拟退市或者已经退市的上市公司,由于原交易板块已不具备相应的融资、融资担保功能,也不符合投资者合理预期的交易规则和流动性需求,因此有必要专门为其提供一个过渡性的交易场所。对此,一些专家建议可借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经验,单独开设一个退市企业集中交易板块,并将其命名为退市整理板或退市预备板(The Delisted Exchange)。 根据该板块的名称,笔者认为其应具有三个特点:第一,该板块中的股票来源于原交易板块,故可以将其视为上市公司退出前一个交易板块的“预演”;第二,这些公司的退市原因一般是触及退市条款而非由监管部门直接强制退市,并且大多还处于退市流程的前期阶段,因此该板块中的标的资产质量可能参差不齐;第三,相对于原有交易板块,该板块的交易规则更为灵活且更具有针对性。当然,这种“预演”并不表明退市整理板就是原交易板块的翻版或复制品,相反它应该是一个全新的市场和全新的游戏规则。比如对于退市整理期和涨跌幅限制的设置上,就可以参考当前的新三板,而不必照搬纳斯达克市场的做法;再比如可以考虑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原交易板块投资者参与这个新的交易板块等等。总之,退市整理板是原交易板块的延续和发展,而不是简单的复制和仿制。 综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退市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退市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在此背景下,专门开辟一个新的退市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很有必要。关于退市整理的板块,笔者建议命名为退市整理板或者退市预备板较为合适些,这样与现有的老三板和新三板形成对应关系,也更便于操作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