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核销还用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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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0日,央行发布了2017年4月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根据数据显示,2017年4月末,制造业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23.97万亿元,同比增长4.4%,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0.9个和0.2个百分点。

由于实体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长期存在,银行为鼓励企业贷款,相继推出了一系列融资措施。其中,延长企业还款期限是较常采用的举措之一。

按照原规定,不良贷款(罚息)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核销处理。但2009年,为进一步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管,防范银行体系风险,当时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银行机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典型案例汇编(二)》,其中载明两大原则:一是对超过三年以上的呆账情况,银行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二是不良贷款经划拨后,只能冲抵还款,不能转作资本金。

2011年,为提升银行业机构经营效益,强化责任追究,原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用途管理,避免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收入归入资本金,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避免交叉纳税。

贷款核销后,不再计提利息收入,同时取消了各项准备金的计提,使得利润减少。另外,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并转销相应准备,会计科目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未扣除准备前,会计处理为:

借:贷款—本金

贷: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已扣除准备后,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贷:贷款—本金

那么这一批转销售类贷款怎么办?

2012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金融企业考核激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强调:对不属于不良资产,但确有困难的贷款,可实行有差别的佣金制度,灵活规定佣金收取比例或额度,促进金融企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按照政策规定,有贷款卖出价,即使列入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且经核销的贷款,在转出时还是可以收取一定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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