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临时协议可以签吗?

湛琳玥湛琳玥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在IPO过程中,很多中介机构都会发现发行人历史上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况,此时就会要求发行人进行还原,也就是将代持的股份转回到实际股东名下。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则无需进行转名操作! 首先,假设A、B、C为三人设立的合伙企业,其中A出资100万,享有30%的合伙权益,B出资200万元,享有60%的合伙权益,C出资100万元,享有10%的合伙权益;另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产生的利润先按照各自出资金额的比例分红,余下的利润才转入合伙人名下的公司。现在问题来了,如果该企业第一年亏损50万元,第二年开始盈利,那么第一年的亏损是否需要补足? 是否需要补足?当然需要。虽然入伙的时候,各方的出资已经到位,但并不意味企业的经营不产生亏损;而且,合伙协议也明确约定了发生亏损如何分担的问题。即便各方入伙时对合伙项目的预期收益是可观的,但实际上营产生了亏损,则需要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其次,如果某项资产被评估为400万元,而实际上仅仅值250万元,那么差额150万元是否就“凭空”消失了?当然没有消失,这150万元只是“名义上”归投资人所有,其实仍然留在公司账户里,只不过因为信息披露的要求无法从会计账目中反映出来而已。所以,无论是投资后的亏损还是资本溢价,都不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只不过是各股东的剩余资产从投资开始之后减少了这么多而已。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A原本只拥有30%的股权,而现在因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其名义上拥有了70%的股权,其实质上的10%股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属于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发放。同理,如果将来企业出现亏损,首先用于弥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而不是首先用于冲减实收资本(或股本)。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