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要分红吗?
“先回答最后一个问题,有限合伙企业的GP和LP之间是否有约定,明确说明GP的收益来源(比如从所管理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LP的退出方式(比如IPO、转手卖掉等)” 首先明确一点,无论是否有约定,GP都必须在清算前向LP支付所有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此处所说的收益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为利润分配,而应是基金运营过程中各成本费用的差额,即盈余。同时,这里的收益也不包括为基金设立时发生的费用以及因基金运营导致的各项税项。因为无论是利润还是盈余都不会在一开始就全部确定下来,而是需要一个积累的过程;同理,各项费用也不会从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支出计划或预算。对于基金的设立费用及因基金运营而发生的各项税项,在基金清算之前亦不会确定。这些早期发生的项目无法计算到某一个合伙人身上,应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 其次,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条件与有限公司类似: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合伙事务,进行民事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据此,在不存在特定情形(如破产、解散等)的情况下,只有其他合伙人同意该合伙人向外转让股份,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即便某个GP打算将手中的基金份额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人,如果没有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这只能是一个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参见《合伙企业法》第51条),即虽然交易已经达成,但并不产生转移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