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占地收入如何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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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土地补偿款,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上缴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二)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收到政府的土地补偿款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3%,即19.88万元。 依据《关于发布的通知》(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商品的,商品销售收入达到交款或收货确认;采用售价核算商品的,当售出商品属于销售商品范围,其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就是开具发票的时间;

(四)其他行业,取得收入时,可先确认为各项收入的净额,待交付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时再结转成本,确定当期应计的收入金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纳税期间确认收入的法定依据: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收到政府土地补偿款应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是政府占用企业的土地,所以不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但是要作为非货币性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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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要分两部分看,一部分是政府给的(征收补偿),另一部分是企业拿的(出让金或租金); 其次,如果是政府的征收补偿这块的话:在收到这笔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实际支付多少就记多少,一般有票据)贷记“专项应付款----土地补偿费”科目; 如果企业把这笔钱转手再赚一笔了,那就是企业的销售收入了。这部分记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同时结转到“本年利润”里进行核算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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