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企业如何抵销利息?
我理解题主的意思,其实是说一个公司(以下简称A)的下属公司(以下简称B)向另外一个公司(以下简称C)借款,现在B无力偿还,A是否应该为B清偿债务。 我认为A不应该替B清偿债务,理由如下:
1、从法律关系角度,A对C并不负有债务; B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虽然属于A的下属公司,但是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C要求B清偿债务,本质上是B与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点与家庭中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是很类似的——尽管从伦理上来讲父母对孩子的债务应当由家庭共同承担,但是法律意义上来说父母的财产与孩子并没有混同,父母并不必须为孩子清偿债务。即使最终法院强制执行,也只能执行被申请人的个人或企业账户,不能直接执行家庭成员的个人账户。所以A对C不承担连带责任。
2、从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看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而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往往并非平等主体。如果允许子公司以其无法单独承担的债务,让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会变相鼓励子公司的不当行为。毕竟对于子公司而言,如果其财务状况良好,完全可以自行偿债,没有必要以母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这样对于母公司来说反而多出了义务。 如果子公司确实是由于不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也应该由母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母亲公司对子公司具有支配权,也就是子公司的债务实际上还是母亲的债务。
3、从资本确定原则角度看 母公司给子公司投了钱,这笔钱就属于子公司的负债,如果子公司的经营情况确实不好,母公司可以收回投资,但是只能是在收回投资的范围内对子公司进行追偿,而不能直接要求第三方承担债务。当然这里的收回投资可以是减少注册资本,也可以是返还出资,还可以是补充资本,但无论如何,都只能限于在母公司所投入的范围内向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追加之后的资产仍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剩余部分债务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继续增加注册资金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