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是法人吗?
谢邀! 企业股东不一定是法人代表,也不一定是法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后,股东首先用其认缴的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如果在公司注册时,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则先用股东的现金资产来偿债。
当然,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且财务账册清楚、完整的,可以无需以个人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下面三种情况,就要在法定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
1. 法人代表即经营者利用公司法人地位获取非法利益;
2. 股东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与决策或选择经营方式等给公司造成损失;
3. 股东与公司间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这三种情形下的股东责任就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起诉欠款企业的所有股东。
那么如何区分企业与个人的财产呢?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概念——“公司人格否认”,它是指: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人格混同”——(一)资本显著不足;(二)过度支配与控制;(三)财产混同。 如果真的出现了上述第三种情形,也就是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财务混同,那么该股东不仅要在本案件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可能因此被追究相应的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