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会向银行贷款吗?
实践中,确存在政府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关于政府向银行贷款的合法性问题,应具体依据法律规定分析:
一、合法情形
地方政府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向特定的金融机构贷款,但贷款额度需在国务院的授权额度内。同时,该笔贷款仅限用于应付经济建设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因此,政府向特定机构的贷款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违法情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实践中如果出现地方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未经过国务院批准,即向非特定金融机构以政府名义贷款的,属于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