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非法贷款?
以下贷款是非法的,法律不予保护:
1、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借款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国家管理、经营金融的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股份制企业,均无权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从事经营性集资活动。“以向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为目的”,采取借款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款,其形式上属于民间借贷或者拆借,但其本质是一种变相非法集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对此类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不予保护,经查明债权人确有证据证明借款人非法集资款部分或者全部是用于家庭,且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利益关系明确的,借贷关系有效,依法予以保护。
2、企业以借款形式向内部职工集资用干本企业生产、经营的。
此种情形也不准许,其借贷关系也不予保护,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企业逾期不还款,或者未经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即以借贷形式向内部职工集资的,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向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反映,并可建议对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3、企业之间违反国家规定以拆借形式从事非法拆借行为的。
企业拆借,除依法取得拆借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法人外,其他企业之间相互拆借都是违法的,在审判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拆借资金,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可以按无效民事行为处理。(2)企业为了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借入或者贷出款项,以及企业以拆借资金为名进行非法拆借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应当按违反国家规定以拆借形式从事非法拆借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