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类债权如何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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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类债权包括商业和政策性贷款,是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主体,金融企业对该类债权的核销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必须是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的债权。

(二)需有确凿证据。确凿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1、财产清偿证明、劳动部门裁决、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行政机关的仲裁、公证机关的公证书等;

2、国家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出具的公司、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破产、关停、吊销营业执照、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文件;

3、被列入全国企业或农村合作基金会名录的;

4、被全国性媒体或各省、市、自治区主流媒体披露过,且能在全国或本省、市、自治区有可查实渠道的可确认为真实披露,被披露的余额在披露之时起两年内下降幅度(以账面价值计算)不低于50%的,或在两年后下降幅度不低于30%的;

5、逾期超过一定年限(原则上为3年以上)催收(诉讼)无效的,包括由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盖章的催收通知和司法机关、律师出具的催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材料;

6、国务院专案批准的债权损失。

(三)需依法进行表外核算。

(四)需按规定报批。各金融企业在认真组织力量清查摸底、按上述规定准备齐全确凿证据的基础上,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或经总行(总公司)授权的一级分行(分公司)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对单笔数额较大、核销后损失较大以及有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呆账项目,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监管审批事项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41号)有关规定的授权程序报批。在报批程序中,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要指定有关分行(分公司)组织做好报批材料的核对工作,同时,要做好与当地银监局、人民银行的沟通和请示工作。

对国家有关部门的拨付资金,要专项用于核销损失,金融企业在申报重大呆账核销后半年内仍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要继续组织做好相关报批工作,且不得在未得到批准核销的情况下将拨付的资金做开支处理,一经发现,财政部门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资金,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为强化对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要在拨付的资金核销重大呆账的次月起,按月向财政部门报告核销呆账的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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