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资产可以出表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讲解,如果母公司通过出售所持有的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出售后虽然对被投资方仍然具有控制权和重大影响,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够表明出售是为了达到使被投资方不再成为子公司或合营联营企业的目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价款、相关的损益及其他重要信息。
如该子公司为金融机构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对于可分割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应当以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和相关处置款分别作为处置损益和相关负债的成本,不能区分相关负债的,应当比照《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处理。根据《企业合并》准则,应当比照“一揽子交易的处置子公司,作为一揽子交易处理,将原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予以确认”进行处理,对于母公司保留部分股权投资的,再按照处置子公司剩余股份进行处理。
如该子公司为其他企业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剩余股权涉及的原计提的减值也需同时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