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票据资产怎么评估?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于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缺失或遗失的情形较为多见。在委托人对存在票据遗失的既定事实确认前提下或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已经审查属实,并且汇票承兑人和出票人已被查实,持失票人已经履行了法定失票补救程序的情况下,对于所申请鉴定的遗失或灭失的票据的票面记载内容,符合鉴定的受理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受理。
在确定可以对灭失汇票进行鉴定的前提下,汇票的真伪主要依据承兑行的银行底单,对底单记载的内容与失票人的记载内容一致性以及汇票的制作规格、纸张和油墨等物理特性的符合性比对,依据符合的程度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对于没有底单等客观资料比对的情况,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金融行业规范所规定汇票印制、形式内容和填写的规范要求,综合应用感官检验和仪器检验手段对票据的制作材料、样式、印刷、暗记及书写等物理和化学特征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汇票存根和银行汇票等关联票据以及同区域、同期限的其他汇票为比照样本。
在制作材料、式样、印刷、图文标识内容与样本一致或者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同时,依据GB19607-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商业汇票 防伪特征》所规定的防伪技术特征比照检验,依据相符程度,评定汇票真伪。
对于完全伪造的承兑汇票,鉴定方法基本相同,这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