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产要提减值吗?
新《政府会计制度》,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了“土地使用权”明细科目,用于核算政府单位控制的各项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政府单位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按照取得时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其价值分年度平均摊销,通过“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算。
如果政府单位购入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对外出租或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属于以名义金额取得的资产,期末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1元),通过“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并通过“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进行登记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初始成本仅确认为名义金额,且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无需考虑减值情形。
对于政府单位无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通常不能确定其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进行后续计量,为了简化实务操作,也应当视同无偿调入资产进行处理,即通过“资产基金”、“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初始入账成本确认为名义金额,在后续持有期间也不需要计提摊销,无需考虑减值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