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要交所得税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非法使用存单质押贷款的通知》规定,存单质押借款合同中,存单作为质押物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存单应当是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自愿、实际的履行的结果,存单所反映的借款金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利率水平的确定,必须与存单体现的内容相同。存单为伪造、变造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质押合同也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明文规定的罪名,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信用证、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支票或者制造假人民币,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票据,是指本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所称的"票据"、"本票"、"支票"、汇票等的字样。存单、信用证、委托收款凭证等金融票证,都符合票据的定义,属于本条第1款所指的"票据"范围。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的金融票证,是指由金融管理机关、金融机构制作并管理的凭证性金融工具。伪造、变造是指仿照真票据的形制特点,采用各种手段制作假票据的行为。变造则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凑真票上所载内容等手法制作假票据的行为。
从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必须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轻重区别处理。对于尚未伪造、变造出金融票据,以及仅出于犯罪预备行为或仅有犯罪的企图的未遂行为,不宜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既没有伪造、变造出金融票证也没有交付使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宜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定罪量刑,应根据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方法、手段、数量,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数额,是否多次伪造、变造,是否使用了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是否骗取了财物,是否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等因素具体分析。数额大小,既可以是票据面值数额,也可以是伪造、变造票据上的金额。同时,也应区别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尚未伪造、变造出票据时,还是已经伪造、变造出了票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