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土地可以贷款吗?
自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土地流转迅速增长,目前已达到承包用地的30%。但是,在流转过程中,农民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有的地方非法买卖流转、违规担保拖欠以及变相占用耕地现象比较突出,使本来就数量少的城乡储备用地雪上加霜,不但严重影响了农民生产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使耕地保护压力大增。
对此,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监管,规范土地流转。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风险评估机制和程序,加强对流转行为的指导,重点防范农民集体擅自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等风险,对因土地流转出现危机的,要加强调解和协调,尽快化解矛盾。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入市要从培育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入手,加快土地流转信息的征集、统计和发布,引导土地要素流向最佳使用者。对经营规模达到相应标准的土地经营者,要对其流转行为给予政策引导,提高其在流转中的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流转双方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流转。流转方要遵守合同,及时缴纳土地流转价款,接收方要按时支付流转价款,保证投入,提高地力,增加收入。对土地流入方擅自更改用途或有违规农业投入的,接收方有权要求流出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接收方有权解除合同。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违背流转双方意愿强行干预;不得违反合同规定,通过提前收回或其他形式变更合同;不得阻碍土地的合理流转换,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流转土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前提下,遵循以下规则:
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依法、自愿、有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平等协商,是指流转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并拟订相关政策事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当积极、主动、有效地为土地经营权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服务。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从事种植、养殖的必要土地,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土地的苗、肥、栽培和处理等权利单方的让渡给他人的行为。出租是一种短期行为,转包是长期的。
二是实行大行政区小行政区域分级管理、三级备案、集中监督。即:在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管理;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由乡镇人民政府(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在实行村的,由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简称村级组织)集中监督。跨行政区流转的,应当经流出方、接收方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是受让人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主体地位。即: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人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受让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四是要按照土地性质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流转用地农业用途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流转期限及止时间流转期一般不得短于一年,流转期限届满后,可以协议续期;流转期内或流转年限届满后,需转让土地经营权,出让方有优先使用权。五是对土地流转的收益,法律没有限制。
总之,流转入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统筹考虑农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建设,又要兼顾农民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既要促进耕地保护,充分发挥农业土地的生产能力,又要保障农村土地经营体的健全和发展。必须遵循城乡产业发展规律和农村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形成高效优质的农田示范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