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必须本人当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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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贷款人要向借款人及时归还贷款,借款人要及时归还贷款,但是对于那些暂时还不上贷款的来说,他们会想办法去贷款来偿还之前的贷款,那么贷款是不是必须本人当签字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必须本人到场。根据《抵押贷款法》规定:如贷款人需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则至少需要贷款人本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如有多人共有该抵押物)到场,同时需要抵押物的共有人及其配偶签署同意抵押声明书;律师表示需亲自见证担保人在签署《抵押贷款协议》时的真实性。

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在其住所内开设账户,贷款人不知该账户系为借款人设立,并依照借贷合同将该款项转入该账户的,人民法院对此应认定债权人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债权人明知该账户为借款人设立,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白该款项转入何地账号的,则不发生合同撤销的问题。

在第三人帐户内发放贷款,贷款人只能起诉第三人,不能要求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第三人在该合同中仅具名义,并未享受权利,也无从承担责任,将第三人的财产予以恢复,既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公平原则。对此应认定贷款合同无效,银行对第三人财产应负返还义务。

对于银行以通知及公告方式宣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未明确提前到期的时间,而在发出通知前不久才将贷款债务扣还的,因银行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刘秀华在指定时间内归还贷款,且刘秀华明确否认收到该通知,故对于银行主张的贷款于1995年8月13日提前到期,法院支持该诉请。

对于通知及公告的方式是否适当,因采用书面通知及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其后果是使其通知送达时间难以确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特别诉讼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单位相互之间以及与公民之间不发生财产返还义务”的规定,对于上述贷款,银行只享有请求刘秀华及担保人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而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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