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银行包销吗?
谢邀 美国有非常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金融市场的操作,虽然各个州的法律略有不同但大同小异。因为州律是各州政府依据联邦法律制定的,所以一般认为联邦法律为各州法律的基石。
美国银行业(包括其他类金融机构)的法律框架主要是在《1933年银行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上建立的。其中的核心是《琼斯法案》。 简单说,根据这些法律,任何美国的金融机构都不能直接买卖股票或者债券,也不能直接从事企业并购。否则就是违法。 但美国是个自由市场国家,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如果监管机构严加约束,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但如果监管机构放松了约束,一些市场参与者就会钻空子,采用各种方法规避或寻找不合规操作的漏洞。这就是历史上多次出现“法律在一开始就赋予金融创新以合法地位”的情况。
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出现了许多金融创新,其中很多现在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等等。当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些创新进行约束,监管部门也未能及时跟进。于是这些产品就钻了法律的空子,成为了“合乎规定”的产品。但事实并非如此完美。随着越来越多的资金涌入这些新的市场参与者的账户,它们对整体金融市场的影响也开始凸显出来。
21世纪初开始,这些新市场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次贷危机后,人们发现这些金融产品原来是有风险的,而且风险还非常大。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各国纷纷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