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哪些钢铁征税?
我正好负责这个案子,可以谈一下。 首先,要讨论的问题就是“钢铁案”中征收的关税到底有没有违法,这个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方面是否违反贸易法,另一方面是否违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
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案中的措施是否属于贸易制裁(trade sanction)的范畴,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争议,我们更采纳前海关总署署长吴锦富先生的观点,即认为本案中的措施不属于贸易制裁,理由是本案中采取的关税增加不是禁止进口或限缩进出口数量,对于进口商也没有施加其他比照海关监管更为严厉的管制方式;而且从历史来看,美国也一直采取类似的做法来保护国内产业。
既然不构成贸易制裁,就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了。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美国对钢轨产品加征25%的关税是违法的。理由是美国已经承诺将取消所有未列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歧视性关税,而新增25%的关税显然是没有列在《议定书》中的,因此构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另外,根据GATT第19条有关安全例外条款的规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可以在“确信由于外来产品的供应或者需求的增长可能会损害其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对有关产品提高关税。这里所谓的“可能损害其国家安全”必须基于客观的事实进行判断,而不能基于主观臆断。然而令人疑惑的是,直到目前,尽管中美之间贸易战已打了两年多,美国仍没有提供能够让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中国钢材出口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威胁。所以,美国加征关税的理由不能成立,加征关税的行为当然也就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 但是,我们同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专家委员顾敏昌教授的观点,即鉴于加征关税是美国单方面对中国采取的惩罚性措施,且加征关税后对中国的外贸平衡影响显著,中国可以依照WTO有关规则要求美方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