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是不是传销?
我来告诉你, 首先你要了解什么是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下列行为、组织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构成传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必须参加某个组织;二是行为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三是行为人要骗取财物或者骗取所谓的加入资格。 下面来分析本案中银行的所作所为是否满足这三个条件:
1.当事人是否参加了某组织? 答:当然是。本案的传销组织的成员包括所有银行员工和所有办理过该银行卡的客户。
2.是否有推销产品或提供服务? 答:有。本传销组织推销的产品和服务就是存款和贷款。你如果想得到服务,银行会给你办理贷款手续;你想买到产品(服务),银行会卖给你,但前提是你得先存款。
3.是否有欺骗性? 答:有。银行承诺的存款利率和实际执行的利率不符,而且,客户在办理业务时,银行也没有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解释说明,如:在办理按揭购车/建房消费贷款业务时,银行应告知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而实际上,银行并没有进行告知。 所以,从以上来看,深圳商业银行的许多业务都符合传销的三个条件,属传销无疑!!! 至于很多回答说合法合规的就不用说了,国家设定了这么多条款是让你遵纪守法,而不是给你的违法找理由开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