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投资缴税吗?
需要缴税,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支出,无论是自行开发还是外购的,无论是在购入或投入后实际使用的当月,就应该开始计算应纳税款,在计提摊销时计入相关成本。 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取得无形资产时,应按取得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
按规定进行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
处置无形资产时,应结转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处置所得全部转入投资收益。
税法规定: 对于企业对外投资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采取加计扣除的方法在税前列支,具体计算方法为:
(1)企业购置的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不高于税务机关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和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限额,确定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数额。
(2)企业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支出及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除以该土地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每年应摊销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额,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3)企业自创商业性无形资产,以创造该项无形资产过程中所付出的各项费用总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法定财产税率为扣除率的办法,确定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数额。
无形资产投资,应该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按照同类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已注销、撤销、依照破产法程序宣告破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五)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