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可以转投资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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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企业来说,“往来”是会计科目之一(在借贷记账法下),反映的是会计报表中“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货物支付的现金等;而“其他应收款”则是会计科目之一,反映的是企业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属于资产类科目。二者根本就不是一个范畴的概念。不存在什么“转入”的问题。 ——但问题在于,现实中往往存在“其他应收款——杨白劳”或“其他应收款——王麻子”的项目,其实,这就是没有按照借款用途来准确区分并合理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的结果,比如,本来用来买材料借的款,却给了业务员发工资了,显然是不合适的,此时就应该调整回来。

2、从税法角度看,所谓“无偿借款”本身就存在着概念上的混淆——“无偿”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资金的使用不需要付给对价(相当于会计中的“无代价”),而不是说企业不应该支付利息。如果企业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那么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按照规定缴纳了利息并且取得相应票据的,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这里实际上体现了税收上的“允许抵扣”与会计上的“计入成本费用”的不同。从税法角度看,只要企业实际支付了借款利息,无论对方是否开出相应票据,该支出都计入相关的财务费用(会计上称为“税后利润分配”),并在所得税前列支。

3、你提到的业务,个人认为应该分清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员工个人因为个人消费向公司借款,理应由个人归还并承担相关税费;但如果是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发生过程中形成的暂借款,则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相应期间,待费用发生时一次性冲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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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讲,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它包括:备用金、应收各种赔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其他杂项。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除了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它包括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其他应付款。

往来核算中将投资转出及投资转入设置在“应收其它单位款项”和“应付其它单位款项”二级科目下,是将投资业务视作了往来业务。这是将业务性质与会计核算体系相混淆的表现。

会计科目是根据经济内容对会计要素作进一步分类而形成的会计核算对象,是对会计核算内容的项目要求。会计核算体系是根据一定的核算内容的核算对象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但会计核算体系要受会计核算内容的业务性质的影响。

往来核算的业务内容是具有结算性质的债权债务业务,从投资业务的性质看,它是不具有直接结算性质的业务,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转出方对投资方在股权未变动以前,只具有分享投资收益分配的权益,即使投资转出方需要收回投资,也存在股权变卖问题。投资业务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会计核算体系中需要设置权益类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科目进行核算,以体现所有者在一定时期的占有、享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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